总奖金:万 | 冠军奖金:万 | 参赛费: 元/羽 | 收鸽时间:至 |
一、主办单位:吉林省四平浩展赛鸽中心
二、监管单位:吉林省四平市信鸽协会、吉林省石油信鸽协会
三、集鸽、司放时间、地点:
集鸽时间:2009年3月10至7月10日,节假日不休息。
150公里预赛 :9月17日 辽宁法库
300公里预赛 :9月24日 辽宁沟邦子
500公里决赛 :10月1日 辽宁绥中
四、参赛规则:
1. 参赛鸽必须是鸽龄25—40日的健康幼鸽,佩戴一枚国家或地区组织承认的2009年正式足环。
2. 参赛费每羽收费430元,交鸽时预交100元饲养费,剩余参赛费用330元以9月5日第一次100公里训放后归巢名单为准,5日内交齐参赛费用(团体赛每10羽为一组,可另交两羽备用鸽,邀请赛200羽为一组,交鸽时必须注明参赛组数和相应环号,参赛鸽入棚后不得更改)。
3. 参加石油协会、浩展赛鸽俱乐部第二届“乐透杯”大奖赛,必须是石油协会代码“33”足环,同时每羽参赛鸽另交50元参赛费。
4.参赛费用:参赛鸽友直接汇入浩展银行卡号,并在汇款单上注明参赛鸽友姓名、地址、联系电话、汇款银行并传真至赛鸽中心以便核查。
户名:牛跃春 开户行: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:4580 6208 3803 8029
户名:胡玉珍 开户行: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:4580 6208 3803 8417
五、比赛办法:
1. 严格执行中鸽协《信鸽竞翔规则与裁判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2. 采用电子计时系统,大屏幕同步显示,以电脑显示分速的快慢决定名次。特殊情况发生名次并列时,并列名次顺序奖金相加均分,以下名次自然下浮。如电子计时出现故障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时,择日重新进行比赛。
3. 因天气情况或特殊原因,可以顺延比赛时间。
4. 本赛鸽中心对比赛集鸽、放飞进行全程拍照、摄像,届时网上公布。
5. 参加团体赛、邀请赛的获奖鸽发生羽数相同等情况以排名在先为优胜;参加邀请赛的协会、组织者及获奖鸽主各得奖金50%。
6. 预、决赛均设指定鸽,录取前5名,均颁发证书(A组每羽200元、B组每羽500元、C组每羽1000元),参赛鸽友于比赛前汇款参赛,注明参赛鸽主姓名、地址、联系电话、环号、传真票据以便于查询。参赛羽数、奖金以汇款单、收据为准。具体办法提前3日网上公布。
六、奖励办法:
150公里速度赛,奖励前50名,前50名颁发奖状。
冠 军 | 亚 军 | 季 军 | 第4-10名 | 第11-50名 |
3000元 | 2000元 | 1000元 | 500元 | 300元 |
300公里预赛,奖励前50名,前10名颁发奖杯。
冠 军 | 亚 军 | 季 军 | 第 | 第11-50名 |
3000元 | 2000元 | 1000元 | 500元 | 300元 |
500公里决赛,奖励前900名,前10名颁发奖杯。
冠 军 | 亚 军 | 季 军 | 4-10名 | 11-100名 | 101-900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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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00 元 | 50000元 | 30000元 | 10000元 | 5000元 | 2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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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体赛(决赛):奖励前6名,前6名颁发奖杯。
第一名 | 第二名 | 第三名 | 第四至六名 |
20000元 | 10000元 | 5000元 | 3000元 |
邀请赛(决赛):奖励前6名,前6名颁发奖杯。
第一名 | 第二名 | 第三名 | 第四至六名 |
20000元 | 10000元 | 5000元 | 3000元 |
指定鸽赛(预、决赛):奖励前5名,前5名颁发证书。
第一名 | 第二名 | 第三名 | 第四至五名 | 剩余20% 作为费用 |
40% | 20% | 10% | 均分10% |
第一名 | 第二名 | 第三名 | 第4-10名 | 第11-100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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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0元 | 10000元 | 5000元 | 各1000元 | 各5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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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鸽组大奖赛(决赛):黑、白、绛、红轮、花、石板均可参加比赛,奖励前10名,均颁发奖杯。
第一名 | 第二名 | 第三名 | 第四至十名 |
5000元 | 3000元 | 2000元 | 1000元 |
七、获奖鸽、归巢鸽归属办法
获奖鸽决赛前300名和境外归巢鸽,于2009年10月2日上午8:30时由主办单位组织拍卖,拍卖顺序为第300名至第1名和境外归巢鸽。第301名至900名于次日上午9时进行展卖。拍卖、展卖收入100%归鸽主,获奖鸽预留奖金10%作为运作费用,流拍、流展的获奖鸽由鸽主在展卖次日起7日内凭参赛卡免费领回,其他归巢鸽另交50元管理费领回,逾期承办单位有权处理,鸽主不得提出异议。
八、其他事项:
1.集鸽期间参赛鸽发生丢失、死亡,集鸽期满前及时通知鸽主补交,逾期属于自然淘汰,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2. 参加比赛未按规定办理参赛手续费用等相关事宜的赛鸽,主办单位有权转让所有权,该参赛鸽、奖金及拍卖、展卖所得均归转让后鸽友,原鸽主不得提出异议。
3. 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鸽友自理。
4.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中鸽协《信鸽规则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5.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吉林省四平浩展赛鸽中心。
电话查询: 0434-5299887(传真) 13504745000 13844403901
13844445079 13944404880
吉林省四平浩展赛鸽中心
二00九年三月十日